眼镜品牌BOLON暴龙与LOHO外观专利纠纷案落幕
导读:近日,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,宣告爱亦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(又称暴龙眼镜)拥有的太阳镜(BL2025-62)外观设计专利(专利号:202430401372.X)全部无效。法院准许原告暴龙眼镜...
近日,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,宣告爱亦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(又称“暴龙眼镜”)拥有的“太阳镜(BL2025-62)”外观设计专利(专利号:202430401372.X)全部无效。法院准许原告暴龙眼镜撤诉。至此,由该专利引发的知识产权争议正式落幕。
这一决定引发眼镜行业广泛关注,是国内眼镜行业又一典型的知识产权争议案例。
据了解,本案始于暴龙眼镜以LOHO眼镜侵犯其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,对LOHO提起了诉讼。暴龙眼镜指控LOHO眼镜的相关产品侵害其专利权,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。面对诉讼,LOHO依据《专利法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,认为涉案专利权不具备实质性的创新贡献。
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,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,不具有明显区别,根据《专利法》第23条第2款规定,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。这一裁决意味着,暴龙眼镜提起相关诉讼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。
随着眼镜行业竞争的加剧,外观设计专利的合理布局与规范使用日益重要,部分企业试图通过申请“微创新”或“简单设计变更”的专利来构建壁垒,本案判决释放了明确信号:只有具有实质性创新贡献的专利才能获得法律稳定保护!
这一判例不仅为同类产品的自由设计释放了空间,也警示行业应回归设计本源,避免低质量专利的滥用,有助于引导行业重视原创设计,推动技术创新与设计升级的良性方向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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